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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双耳语频平均听阈>30dB】(GBZ 188-2014-9.6)

发布时间:2018-08-20  浏览次数:2527


根据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关于职业健康检查标准具体执行问题的复函(中疾控职办便函[2018]230号)适用GBZ 188-2014-9.6条款。现解读如下:


分类


本标准按驾驶车辆和驾驶证,将职业驾驶员分为大型机动车驾驶员和小型机动车驾驶员:以驾驶Al、A2、A3、B1、B2、N、P准驾车型的驾驶员为大型机动车驾驶员;以驾驶C准驾车型的驾驶员及其他准驾车型的驾驶员为小型机动车驾驶员。


职业禁忌证


GBZ 188-2014-9.6.2.1.d双耳平均听阈>30dB(语频纯音气导)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职业禁忌证。


GBZ 188-2014-9.6.3.1.b双耳语频平均听阈>30dB(纯音气导) 为在岗期间健康检查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职业禁忌证。


标准解读


【双耳语频平均听阈>30dB】指左耳语频平均听阈>30dB,右耳语频平均听阈>30dB。


结果判定


一、有以下2种情形的,可判定为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职业禁忌证。


1、左耳语频平均听阈>30dB,右耳语频平均听阈>30dB。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职业禁忌证。


2、左耳语频平均听阈>30dB,右耳语频平均听阈>30dB。为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的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职业禁忌证。


二、有以下4种情形的,可判定为不是或未检出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职业禁忌证。


1、左耳语频平均听阈>30dB,右耳语频平均听阈<30dB。属于未检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机动车驾驶作业职业禁忌证。可从事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2、左耳语频平均听阈<30dB,右耳语频平均听阈>30dB。属于未检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机动车驾驶作业职业禁忌证。可从事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3、左耳语频平均听阈>30dB,右耳语频平均听阈<30dB。属于未检出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机动车驾驶作业职业禁忌证。可继续从事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4、左耳语频平均听阈<30dB,右耳语频平均听阈>30dB。属于未检出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机动车驾驶作业职业禁忌证。可继续从事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听阈计算


注1:单耳语频平均听阈  单位为分贝(dB)


注2:职业健康检查中的纯音听阈测试不应佩戴助听设备。


注3:听力复查应在受试者脱离噪声48h后进行,一般复查1次。如主检医师认为有必要,可增加复查次数。而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时,应按诊断标准(GBZ49-2014)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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