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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社厅: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 应安排补休或支付两到三倍工资

发布时间:2020-01-29  浏览次数:537

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28日讯(记者 李丹) 28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人社厅获悉,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四川省人社厅于1月28日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职工劳动关系、工资和维权等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强调,妥善处理患病职工的医疗期问题。对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需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的病假工资。妥善处理被隔离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并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职工的加班工资问题。对在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对于在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妥善处理因疫情无法及时返岗复工人员的休假待岗问题。对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妥善处理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的劳动关系问题。困难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通知》要求,对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通知》强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按规定做好职工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接待受理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劳动用工的服务指导,加大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处理劳动关系矛盾隐患和突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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